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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诈骗行为的若干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22-03-25 08:10

关于保险诈骗行为的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开始关注保险事业,而随着老百姓投保的人数越来越多,保险诈骗行为在近年来也逐步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保险诈骗行为的产生给我们的保险事业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它打破了保险行业的基本秩序,给人民的财产、生活、生产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在社会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本文主要针对保险诈骗行为的特征、原因以及防范措施展开简要论述,希望能够预防和惩治保险诈骗行为,还保险事业一片宁静的天空。

关键词:保险诈骗;行为;防控;原因;危害

    保险主要是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用进而由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基金,当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的时候,保险公司需要给予投保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良性表现。因为,保险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投保人的风险,可以将投保人的意外损失降低到一定程度。完善的保险制度等于为人民群众编织了一道无形的安全大网。而保险诈骗行为就像是向一张洁白的纸张上泼了一滩墨水,严重危害了保险市场的顺利开展。保险诈骗行为的存在已经给人民的财产和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某种程度上也破坏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所以,对于保险诈骗行为我们必须给给予严厉的打击和预防,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保障国家金融秩序的顺利进行。

一、保险诈骗行为的特征

    保险诈骗行为的特征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总体来说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类特征:

1.1作案方式的多样性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保险行业本身的相关业务程序非常复杂,其中有很多的环节可以为诈骗人提供作案机会。尤其是近年来,保险诈骗的作案方式更多的呈现出智能化与凶残性相结合的特点。实施保险诈骗的人通常智商都很高,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在利用自己的智商在犯罪,在高智商的前提下,他们可以对作案过程进行严密的规划,伺机进行保险诈骗。保险诈骗作案方式的多样性,也让我们的民警在侦破的时候产生很大的难度,很多保险诈骗案至今为止还没又被侦破就是这个原因。

1.2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骗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进行了干扰,影响了国家金融秩序的正常进行;也损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合法利益,对他们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可以说保险诈骗行为动摇了保险制度的根基。保险诈骗行为破坏了保险公司的运行基础,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造成了影响。我们必须要对保险诈骗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和预防,以确保多年来国家辛苦建立起来的保险体系不会受到破坏。据相关的调查统计,早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和90年代之间,保险诈骗行为就已经非常泛滥,其中的很多保险诈骗案都涉及到巨额的资金。根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所涉及到的大型诈骗行为每案所骗取的资金平均起来要超过400万美元,这一数字可谓是触目惊心,对我国的人民群众和相关的单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3诈骗行为的隐蔽性

    诈骗行为的共同特征就是隐瞒真相与虚构事实。一般情况下来说,诈骗行为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易被别人所发现。笔者通过对诸多的诈骗行为进行了解和分析,发现在这些诈骗行为当中保险诈骗是最为隐蔽的。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保险诈骗行为实施的时间一般来说都非常充裕。诈骗人通常都会有很多的时间来准备和策划并实施保险诈骗。最大的麻烦就是诈骗人在实施诈骗之后还拥有充足的时间来消除犯罪证据。时间上的充裕就是实施保险诈骗的最大保障,它可以使诈骗人有充分的时间来对保险诈骗进行周密的规划,即使最终有人发现诈骗人的保险诈骗行为,最终也会因为难以搜集到有力的证据致使案件无疾而终。所以,保险诈骗对于社会来说更具危害性,这种危害性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是不可小觑的。

二、保险诈骗行为产生的原因

    保险诈骗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说,我们可以从社会因素、行业机制因素以及法律因素等三大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

2.1社会因素

首先,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也在社会经济的带动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经过多年的发展,保险行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公信力,为人们提供各种各样的生活保障。但是,各种各样保险业务的开展以及保险金额的逐年扩大,也促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保险诈骗。这主要是由巨大的利益诱惑所造成的。伟大革命导师列宁就曾经说过:“利益是促使人们做出某种行为的最大动力,假如有10%的利润,就会让人趋之若鹜;假如有100%的利润,就会让人铤而走险;假如有200%的利润,就会让人践踏一切法律。”这种说法虽然有点夸大,但是也不可否认它是有一定道理的。

其次,人民群众对保险行业的认识不够深刻。很多人认为保险公司做的是没有本钱的买卖,其中的利润非常丰厚,他们无法认识到保险公司运作中存在的客观风险。在这种思想认识下,很多人错误的认为欺骗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另外,根据相关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人群当中,只有40%左右的人愿意向警方或者保险公司举报某些人的保险诈骗行为,社会公众对保险诈骗的这种纵容态度也是酿成当前保险诈骗横行的重要原因。

2.2保险行业内部因素

首先,保险行业运行的特点导致保险诈骗行为的产生。保险行业的运行原理就是把人民群众中一些对生活产生忧虑的人给动员起来,用大众的力量建立起保险基金,一旦有人遇到意外或者困难就会实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局面,为受害者提供资金帮助。虽然所缴纳的保险资金对于个人来说是很小的一部分,但是一旦发生约定的保险事件就会获得保险公司大量的资金帮助。另外,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所以保险合同的签订都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础之上的。但是,由于当前人们的思想觉悟还没有那么高,因此这种诚信也是保险合同的先天不足,这也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了可能性。据相关的调查了解,目前大部分的保险诈骗案件都是基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绝对信任的基础上而实施的。

其次,保险公司员工和思想和素质为保险诈骗行为的产生埋下了种子。当前,很多保险公司都以销售人员签单的多少来衡量其工作业绩,这就致使很多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只重视其业务拓展的速度,却不重视效益。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就于1996年颁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在该规定的第二章中就明确说明:保险数额增加到一定的数量该保险公司就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保险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设立支公司,支公司的保险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设立办事处。这种保险机制的运行就会致使一部分工作人员为了拉到更多的单子而降低承保条件,增加了保险诈骗行为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一味的发展自己的业务,却无暇顾及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再次,保险公司对保险诈骗的打击力度不够。很多保险公司为了留住客户,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发现投保人有保险欺诈行为,但是还是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处理,取而代之是一种委曲求全的态度。只要能追回被骗去的保险金,其他的就不追究了,更谈不上诉诸于法律。这种现象的存在就等同于放纵保险诈骗行为,助长了保险诈骗人的嚣张气焰。

最后,理赔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造成保险诈骗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并不具备过硬的理赔经验,这就会给保险诈骗者以可乘之机。甚至还有理赔人员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和保险诈骗者一起来欺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这个原因是最为可怕的,也是不得不消除的。

2.3法律环境的相对不完善

当前,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存在诸多漏洞,在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保险诈骗的不正之风。例如,在新《刑法》和《保险法》还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很多法律对于保险诈骗的法律性质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对于保险诈骗往往是无法可依。除此之外,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件中对于保险诈骗也很少提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就造成了对保险诈骗行为打击不力的局面。即使是在今天《保险法》与新《刑法》出台的局面下,仍然存在诸多的法律漏洞。在具体实施的时候,也只是把保险诈骗作为一般的合同违约或者纠纷来进行处理,极少会为保险诈骗者追究法律责任。法律因素是造成保险诈骗行为产生的首要因素。

三、保险诈骗行为的相关防控措施

    基于保险诈骗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越演越烈的趋势,我们有必要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笔者提出几点建议列举如下:

3.1适度提高保险诈骗罪的刑罚量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快速发展,而保险诈骗行为也越来越多。我国虽然对保险诈骗实施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不过随着保险诈骗行为的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对保险诈骗罪的惩罚力度,与其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性却并不适应。再加上保险诈骗行为是一种隐蔽性和智能性非常高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也给我国对打击此类保险诈骗行为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更好的加大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司法部门现有的各种能力尚显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增加保险诈骗罪的刑罚量。笔者建议,可以把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罚量由有期徒刑改为无期徒刑,从而有力的控制保险诈骗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做到法定平衡,这样更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失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保险诈骗行为发生的有效办法。

3.2建立保险欺诈中心

     为了更好的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我们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一个组织完备的保险欺诈中心。这个保险欺诈中心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增强与保险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对用户的信息做到有效的共享。在投保人的最初投保阶段,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欺诈中心对投保人做出基本的了解,了解投保人是否还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相关的、重复性的保险合同;在对投保人进行理赔的时候,也可以了解投保人就同一财产保险事故多次重复索赔的情况。这对于有效预防保险诈骗行为是非常有效的。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很多保险诈骗案件中,很多人都是惯犯,他们的作案手法虽然很多,每次欺骗的保险公司也不一样。但是,只要经过细心的比对,还是可以发现蜘丝马迹的。如果可以建立保险欺诈中心,加强各个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那么对于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是很有帮助的。但是,由于保险行业的激烈竞争性,要想建立保险欺诈中心,让各个保险公司能够对客户的信息进行共享,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最终才能建立保险欺诈中心。

3.3设立资格刑

    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实施保险诈骗成功率最高的要属从事过或者正在从事保险业务的相关人员。这部分人往往对保险具有专业的知识了解,他们完全可以利用自己所在的职务便利和信息优势实施保险诈骗。假如对实施过保险诈骗行为的工作人员继续让其进行保险工作,那么,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种莫大的伤害。假如遇到居心不良、屡教不改的,那么他们以后的犯罪成功率会大大增加。基于此种情况,有关专家提出:“假如剥夺这部分工作人员担任特定职务或者行使特定职权的资格,特别是要剥夺其一定的经济资格,这样肯定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减少他们再次实施犯罪的机会。”对于这种观点,笔者是表示赞同的。

   除此之外,在我国的保险诈骗案中还存在很多的单位诈骗。因此,笔者建议建立资格刑制度。这样不仅可以使个人或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获得保险行业的从业资格,更能有效达到个别预防的良好效果。尤其是对单位保险诈骗中的主要责任人员,更要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直至是终身的保险行业任职资格,使这部分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终身被迫脱离保险行业。这样就剥夺了他们实施保险诈骗的便利条件,从而对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因此,笔者认为建立资格刑是非常必要的。

四、结语

    总而言之,保险诈骗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人们群众的社会生活,对人们群众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不容许其存在的。因此,我们必须要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有效抑制保险诈骗行为的发生,保障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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