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韶钧律师事务所

关于取保候审的十问十答

发表时间:2024-03-31 18:23

在近期参与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中,笔者发现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取保候审的基本概念及程序价值的理解有所偏差。部分当事人及家属认为取保候审之后意味着后面没事了,部分当事人及家属认为即使取保候审也没有意义,终究还得收押。鉴于此,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以及法律规定对与取保候审有关的关键问题做出梳理,以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答: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的强制措施,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被羁押,从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上来说区别于拘留、逮捕、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取保候审人应该住在哪里?

    答:根据优先级分别应当住在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 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 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三、谁有权力申请取保候审?

    答:犯罪嫌疑人(涉案人员本人)、被告人(涉案人员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有权申请。但是由于取保候审申请书里需要写明事实与理由,故辩护律师可通过会见了解案情之后可以把案情与法律规定相结合,为办案人员呈现取保的可行性

《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取保候审在哪个阶段可以作出或者可以申请?

    答: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判阶段(法院)都可以

五、什么时机争取取保候审最好?

    答: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逮捕前(人被拘留后的一周内或30日内),与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报请逮捕后的7日内)

六、人被逮捕之后还可以争取取保候审吗?

    答: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9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七、取保候审之后,案子多久可以进入下一阶段?

    答:1.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之后案子什么时候进入检察院时间是不确定的,基本上在12个月之内移送到检察院;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之后,一个月或最长45天案子进入法院。

八、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交多少?

    答:1000元以上;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数额为500元以上。实践当中多为5000元及以上,若人被取保之后居住在异地,或犯罪数额较大保证金则可能会更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九、人被取保候审意味着什么?

    答:1.在当前“捕诉一体”的司法程序下,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意味着你可能之后被判处缓刑的几率比较大;2.在当前公安机关不主动撤案的背景下,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直至取保候审结束再未有任何侦查活动以及强制措施)可能也意味着你的案子的终结,形成内部挂案。

十、花钱找关系办理取保候审是否靠谱?

    答:不靠谱!当前花钱找关系办理取保候审的“市场价”少则3-5万,多则20-30万1.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不在律师手里也不在“关系”手里,而是视案件危害性大小、被告人多少、犯罪数额大小而定的;2.花钱找关系无非是用自己的钱去赌那50%的概率,人被取保了看似是关系起了作用,也许是本来通过正常申请也可以取保。人没被取保,花钱的人也不可能当面去和“关系”核实其是否给你动用关系了,花出去的钱自然也就打了水漂。

故,捂紧钱袋子,不要病急乱投医,不要让司法掮客有可乘之机。

图文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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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飞

天津韶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刑法学硕士

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分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