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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3-25 08:11

刑事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

——如何做到量刑建议十一年,人民法院判决七年

【标签】:[事实认定][贪污罪][证据不足] [坦白]

【案情简介】被告人系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务科工作人员,于2007年起负责区人民政府大院内各单位水、电费的收缴工作。 2008年,被告人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以罚款三千元。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政府大院内各单位开具的部分未填写收款人的转账支票,私自在“收款人”栏填写其个人姓名,并将该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在应该入账的收据上填写虚假收款单位及金额,并将该虚假收据及对应钱款交给政府办公室财务科入账,将二者差额予以侵吞。被告人采取上述方法总计侵吞公款数额为一百七十余万元。被告人在监察委调查期间供述,其贪污所得大部分赃款用于赌博。依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贪污数额在150万以上不满300万元,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以上量刑。故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


【案件焦点】本案仅有被告人关于贪污所得赃款部分用于赌博的庭前供述,能否据此认定为“减半计赃加重法定刑”的情节。


【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本案当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将贪污所得赃款大部分用于赌博的事实,仅有其庭前供述予以证实,同时被告人还当庭否认了之前的供述,辩解称在监察委调查期间为争取好的认罪态度才声称赃款用于赌博。辩护人认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无论是定罪事实,亦或是量刑情节,仅有被告人供述,从裁判角度都是不能做出认定的。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建立在审查刑事证据基础之上的,而审查刑事证据的关键就在于对刑事证据规则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证明方法即证据之间需要相互印证,即印证规则。而供述补强规则即是该证明规则的重要体现,供述补强规则明确了当只有被告人供述其犯罪事实而没有其他证据时,不得以该供述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唯一依据。在本案中,针对“赃款用于赌博”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庭前供述,无其他证据加以补强,故不应认定贪污赃款大部分用于赌博的犯罪事实,进而不能适用“减半计赃加重法定刑”的司法解释,应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裁量刑罚。

虽然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于2008年9月因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证据也仅能证明被告人曾有赌博的违法行为,与证明被告人使用贪污所得赃款进行赌博并不具有关联性,亦达不到补强被告人口供的目的。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关于被告人所提其未将赃款用于赌博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所提仅有被告人庭前供述,不能认定赃款用于违法活动,不能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