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文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发表时间:2026-01-31 21:44 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2日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编删除! 孙巍律师简介天津韶钧律师事务所 主任 社会职务司法部首批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库成员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分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红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特聘委员 天津广播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律师问诊》 栏目金牌合作律师 孙巍律师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曾任职市公安局某直属单位,期间屡获嘉奖。公安院校的学习经历造就了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兼具良好的个人修养和沟通能力。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尤其在非法集资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同时,善于将公安工作的经验方法与刑事辩护的策略技巧相结合,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为企业及企业家们提供专业、合理的建议以回避经济活动中的刑事犯罪风险。其中典型的案件有:广受媒体关注的刘凤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204”系列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王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王利新故意杀人案;杨树和系列杀人、抢劫案;董柏玲故意杀人案;中晟博远非法集资案;蓝天格瑞非法集资案;中永诺信非法集资案。 孙巍律师同时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作为天津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法眼·大律师》、《律师问诊》和《问律师》等栏目的金牌合作律师,多次参加义务普法工作,对当事人来说均取得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帮助当事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