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和技巧发表时间:2022-03-29 14:09 下面通过三个案例来讲解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和技巧,租住企业住房节约税金,选择最佳支付方式节约税金,注意年终奖的发放临界点可以节约税金。 第一:租住企业住房节约税金。 比如某企业在制定工资标准时确定:一个员工工作满 10 年,企业 应支付购买一套二居室的房费 60 万元。那么这 60 万元包含在员工 10 年的工资内,即每月要有 5000 元的房费支出。假定员工与企业签 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为 10 年,那么作为员工就有两种选择,一是实际获得买房收入,二是租住企业住房。那么两种方式究竟哪种更好呢? 如果采取实际获得买房的收入,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会相应增多。也就是说,10 年后,员工收入仍不足以支付相应的费用。从选择另一种方式即租住企业住房来看,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资将低于第一种方式,员工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实际上是在保证消费水平的前提下,将员工的支出转让给了企业主。 因此,在受聘时,应与雇主协商,由雇主支付员工在工作期间寓所租金,而薪金则在原有基础上作适当的调整。这样,雇主的负担不变, 但员工因此而降低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所负担的税收。可以看出,采取租住企业房屋是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额的,对员工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对个人而言,应了解《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等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当个人所得 达到《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起征额以后,纳税人应通过节税筹划的制定,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节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就是通过对现行相关税法的研究,以及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例如,在不改变消费水平的情况下,通过改变消费方式来改变现金和实物支出的账户性质, 降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节税筹划应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二: 选择最佳支付方式节约税金。 打个比方陈某为某行政单位软件开发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农业公司开发软件并提供一年的维护服务,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 24000 元。陈某可要求对方事先一次性支付该报酬,亦可要求对方按软件维护期12 个月支付,每月支付 2000 元。尽管后一种付款方式会有一定的违约风险,但考虑个人所得税因素后,两种付款方案利弊会有新变化。 若对方一次支付,则陈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4000 元×(1-20%) ×20%=3840 元,若对方分次支付,则陈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000-800)元×20%=240 元,12 个月共计缴税 2880 元,比一次支付报酬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960 元。 这个例子中,陈某可以要求对方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因为是多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可扣除 800 元的费用。经过多次分摊、多次扣除来实现税负降低。 随着人们收入的逐年提高,个人所得税也成了大多数人常涉及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的节税筹划成为比较热门的话题。 其实个人所得税的节税筹划总体思路就是注意收入量的标准、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税率档次。具体的节税筹划根据情况有不同的做法,尤其在支付方式上, 不同的方式可以产生不同的节约税金效应。 在工资支付方式上,常见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将工资发放量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 第三:注意年终奖的发放临界点可以节约税金。 比如张某获得年终奖 18000 元,李某获得年终奖 18001 元。依据国税发[2005]9 号文件,两人的适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张某的年终奖 18000 元除以 12 个月等于 1500 元,适应税率为 3%,没有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18000 元×3%=480 元 李某的年终奖 18001 元除以 12 个月等于 1500.08 元,适应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 105 元。李某应纳税额=18001 元×10%-105 元 =1695.1 元因为多领 1 元年终奖,李某比张某多交 1215.1 元的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张某获得年终奖 54000 元,李某获得年终奖 54001 元。两 人的适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张某的年终奖 54000 元除以 12 个月等于 4500 元,适应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 105 元。张某应纳税额=54000 元×10%-105 元=5295 元,李某的年终奖 54001 元除以12 个月等于 4500.08 元,适应税率为 20%,速算扣除数为 555 元。李某应纳税额=54001 元×20%-555 元=10245.2 元因为多领 1 元年终奖, 李某比张某多交 4950.2 元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这个规定,年终奖发放多少就必须引起足够的注意。因为多发 1 元钱,就可能多缴纳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是几万元的税金。 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考虑除以 12 个月份,确定发放额,最好不要多发那 1 元钱甚至是 6 分钱,因为这 6 分钱除以 12 后,仍然可以进位成 1 分钱,这 1 分钱可以让年终奖的适应税率提高 10%。这 1 分钱在理论上称为临界点。 国税发[2005]9 号文件尽管有不完善的地方,但确实深得民心,特 别是业务骨干和高管, 以前的纳税规定让他们直呼“吃不消”,并强烈要求会计“想想办法”,现在这个问题解决了。按照以前的算法,54000 元的年终奖要缴纳13395 元个人所得税,依据新规定可以节税 8100 元,节约了 60.47%, 超过一半。这表面上看国家收税少了,但税负轻,偷逃税款的人少了, 缴税人多了,国家税收总体上还会增加,这也有利于国家税法建设。我们倡导的“用大禹治水的方式治税”,实质上体现的就是这种精神。 综合上面,多发一块钱,就有可能多缴很多税,不了解国家税收政策行吗?当然,要是不知道有关税收政策,多缴的税你也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