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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2-03-30 16:27

天津市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12年09月01日

施行日期: 2012年09月01日

第一条 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车辆能够自行移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一)事故各方车辆均已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单车损失在2000元(含)以内;

(二)事故各方车辆均已在本市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相互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

为防止自撤现场后,对事故事实产生争议,自撤现场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使用摄像、照相或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等相关证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第五条 在本市自愿提供场所的相关企业中,设立“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快处中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具有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派员进驻,合署办公,实行交通事故处理、保险查勘定损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变更车道的;

(六)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

(七)驶入禁行路的;

(八)其他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应在自撤现场后,如实填写《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承保公司、事故经过、碰撞部位及当事人责任等内容,签名后各执一份。

《协议书》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联合监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到各保险公司和交警支队、大队领取,也可从天津智能交通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自行下载。

机动车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协议书》。未携带《协议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可参照《协议书》样式用其他方式记录。

第九条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填写《协议书》后,各方均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交通事故损失数额可自行协商确定并赔付;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责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要报案号码。保险公司应告知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快处中心”进行车辆定损,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自撤现场后,各方当事人及事故车辆必须立即到同一“快处中心”处理赔偿事宜,当事人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和副证)和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遇有特殊情况不能超过24小时。

在“快处中心”非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派出查勘定损人员,会同当事人对事故损失进行确定,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事故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完成损害赔偿处理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赔偿凭证》。

“快处中心”和保险公司应告知当事人索赔流程及索赔应提供的材料,并向事故当事人提供空白的《赔款收据》或《转帐支付授权书》。

第十条 当事人发生本办法规定自行协商条件的交通事故,虽已撤除现场,但仍报警处理的,接处警民警应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并指导当事人填写《协议书》,引导当事人到就近的“快处中心”办理赔偿事宜。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规定自行协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签署《协议书》后,因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处理或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其他方当事人可持《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对经查勘定损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且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须凭《协议书》及《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到“快处中心”设立的警务室,由驻站交通警察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二)《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三)《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赔偿凭证》;

(四)保险单正本;

(五)本方车辆的维修发票;

(六)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事故当事人驾驶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个人车辆的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驾驶证类型为B及以上或年龄在60岁及以上驾驶人的体检回执;

(十)《赔款收据》或《转帐支付授权书》。

保险公司对上述索赔材料审核合格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当事人的赔付。

第十四条 各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商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赔付:

(一)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1.无责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理赔。

2.无责方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进行理赔;全责方未投保该险种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3. 全责方车辆自身损失,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商业车损险项下进行理赔;全责方未投保该险种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

1.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含)以内的,当事人各方不需相互赔偿,由各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本方车辆损失进行理赔。

2.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对方超出部分,由本方车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本方超出部分,由本方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无需向全责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对应当自撤现场而未撤除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除现场,并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依法一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第十八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20日施行的《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